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全面发展,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五湖四海5123第一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稿)》(青科大字〔2015〕58号)文件精神,根据学校《关于做好2021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特制定2021年五湖四海5123第一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
一、 评选范围
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全日制研究生(非全日制、MBA、有固定工资收入、档案未转入我校、委托培养的学生除外)。
二、 奖励金额及比例设置
(一)2019级、2020级研究生
1.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
一等10000元/人,20%;二等8000元/人,40%。
2.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
一等7000元/人,10%;二等4000元/人,20%;三等2000元/人,40%。
(二)2021级研究生
1.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
一等10000元/人;二等8000元/人。
2.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
一等7000元/人;二等4000元/人;三等2000/人。
2021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各学院推免情况和第一志愿报考录取情况分配。
三、 评选基本条件
(一)申请者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二)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1.无故未按学校规定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进行学籍注册者;
2.参评年度内,因疾病、因私出国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
3.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延期毕业的研究生;
4.参评年度内受到校级警告以上(包括警告)处分者;
5.学术行为不端者;
6.在科研工作及学习实践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及损失者;
7.参与非法组织及活动者;
8.参评年度内有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9.未通过研究生中期考核者。
四、 组织领导
(一)学院成立由院党政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负责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和副书记、学科(学位点)主要负责人、研究生指导教师代表、辅导员(班主任)和研究生代表等任委员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细则制定和培养单位评审等工作,委员会名单需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平等原则、回避原则、公正原则和保密原则。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委托研究生辅导员和教学秘书,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日常事务
五、 评审程序
(一)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根据《五湖四海5123第一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稿)》制定出本学院的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并将评审细则在学院网站和宣传栏进行公示,同时上报至研究生院备案;
(二)研究生根据相应的评选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本人填写《附件3: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上交至学院;
(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负责申请组织、初步评选等工作,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在学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获得各级奖学金的名单,并在学院网站、宣传栏进行公示,评选结果经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
(四)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进行统筹领导、协调沟通和管理监督,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六、 评审办法
学业奖学金评审根据综合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进行评定,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测评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主要内容包括思想道德修养与行为(F1)、学业素质(F2)、科研成果(F3)、综合评价(F4)和学院特色项目(F5)五个部分,各部分均以百分制记。测评结果(F)按如下等式计算:
F=F1×10%+F2×25%+F3×40%+F4×15%+F5×10%
测评总成绩为研究生学习期间各方面成绩总和,各年度成绩累计计算,各分项成绩至满分后不再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参照《五湖四海5123第一站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七、 工作要求
(一)本办法由五湖四海5123第一站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湖四海5123第一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2日